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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工信部信息通信管理局互联网处副处长徐强、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涉众经济犯罪侦查处副处长范鲁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信息服务管理局金融信息处副处长付中华出席了发布会。业内翘首以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炉。对于此次办法的出台,业内人士表示,从长远看,监管规则正式落地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劣币驱逐良币的现状将会得以改善。
办法共计八章四十七条,纲领主要可分为六大点:
一是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使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二是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题的责任。“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网贷机构的监管。三是明确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四是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规定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线。五是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和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六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
业内人士表示,相对于2015年12月银监会同工信部等部门联合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监管思路基本保持一致,几个细节略微有有调整:首先,整改期由原来的18个月缩短到12月;其次,对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在同一平台和不同平台的借款金额做了上限:单一自然人在一家平台上的借款上限是20万,多家平台上借款上限为100万;单一企业法人在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500万;此外,禁止网贷平台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券转让行为。
总体来看,意见征求稿和暂行办法的思路一致,明确了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原则,尤其是对借款金额做明确上限这一点,更是体现了网络信贷服务于“普惠金融”的原则。据此看,监管层对于网络信贷的定义是让其服务于传统银行业暂时无力触及或者忽略的小微企业融资领域。不过就目前的情况,单单对于借款金额上限这一条,业内八九成平台目前难以满足要求。相信接下来一段时间会是行业过渡、平台整改求合规的时期。
与此同时办法出台并确定了网络借贷业务模式,除了早前谈到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外,还直接叫停了类资产证券化的债权包打包转让。从长远看,监管规则正式落地有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劣币驱逐良币的现状将会得以改善。专业互联网金融系统开发商互融云看来,办法出台,平台不再是之前的模糊定位,现在从事互金行业,是真正有法可依的了。办法的出台,明确了行业的合法性。不管平台规定如何,平台都应该积极应对,采取对应的措施。